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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兽医(畜牧、农牧、农业)厅(局、办)、兽药监察所,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:

为深入开展兽药打假和监管工作,针对兽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,我部制定了《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》(见附件,简称《方案》)。发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,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,注重实效,确保本辖区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。

二、各地必须在3月10日前启动专项整治活动。我部将分别在4月、10月开展兽药执法检查行动,重点检查《方案》落实情况。

三、6月和12月分别向我部兽医局上报上半年和2006年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。

附件: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

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

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

为贯彻农业部“九大行动”总体部署和农资打假总体思路、工作目标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特制定2006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。

一、工作思路

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,以服务“三农”、“打假、护农、保粮、增收”为宗旨,强化兽药全程监管,保证兽药质量。

二、工作目标

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,净化兽药市场,保证动物疫病防治用药需要,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,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。力争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5-10%,兽药标签符合率达95%,兽药残留超标率降低1%,禁用兽药残留检出率降至1%以下。

三、工作重点

(一)查处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

  各地要按照《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农办医[2006]8号)要求,切实加大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力度,一是对兽用生物制品企业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、兽医诊疗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,将非法制售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作为重大案件,对假借中试名义非法制售疫苗的,坚决依法严厉处理;二是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进行检查,核查重大疫苗订购、供应是否符合规定,产品是否粘贴防伪标签,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整改,发现非法产品要收缴销毁,并查清假疫苗来源、供货渠道;三是检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、使用单位,核查其疫苗是否合法,彻底清查违法行为和非法产品;四是对群众举报要按照“五不放过”原则进行认真排查,坚决取缔造假窝点。

(二)打击走私进口生物制品行为


各地要组织查处走私进口生物制品违法行为,重点检查规模化养殖企业,对未办理《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》、《进口兽药许可证》的走私疫苗,一律收缴销毁,依法查处,并查清走私疫苗供应链,走私线索要及时报我部组织深入查办。

(三)清缴禁用兽药

  各地要对照《禁用兽药清单》和农业部第560号公告,加大查处禁用兽药和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工作力度,对兽药市场、医疗机构和养殖场(户)进行检查,特别将边远地区作为清查重点,清查出的禁用兽药全部销毁,并追根溯源,追查禁用兽药源头,依法严惩。

(五)规范经营使用行为  

  各地要对兽药经营点、养殖场(户)实施检查,重点查处非法经营使用假兽药、过期失效产品、拆零销售原料药、标签成分不明产品。

(六)严格兽药市场准入

  各地要组织“零点行动计划”监督检查,切实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。重点检查未取得《兽药GMP证书》企业,凡非法从事生产活动的,坚决依法严惩。对已达标企业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行为,要严肃处理。

(七)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

  各地要组织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清理活动,重点检查兽药经营、使用单位,清查出的违规标签产品监督销毁。从生产企业清查出的违规标签,要监督企业限期更换库存产品不合格标签。

(八)清查假劣兽药

  各地要对照近两年我部公布的兽药质量通报,认真清查流入本辖区经营、使用单位的假劣兽药,收缴产品监督销毁,并依法对违法者实施处罚。

四、保障措施   

  (一)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制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,完善责任制和层级监督机制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整治方案,精心组织、周密部署。要积极与当地公安、工商、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兽药打假协调机制,通力合作、协同作战。

  (二)加大查处力度,净化兽药市场。针对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犯罪分子造假手法多样化和行踪诡秘的特点,要对重点地区、重点企业、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,在整治活动中要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,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,加大兽药市场治理力度。要突出重点,加大案件查处力度,重大案件必须做到查有结果,查有所获。

  (三)加大投入,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。要加大兽药治理工作的人员保证和资金投入,提高执法办案条件,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交通工具,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,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。

  (四)完善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。要建立大案要案快速反应工作机制。对群众举报的证据确凿、性质严重的案件,要做到快速出击、查有结果。

  (五)加强队伍建设,提高执法能力。一要加强兽药执法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,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;二要加强廉政建设,建立责任追究和廉政执法制度,加强监督检查,对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不作为、乱作为,违反党纪国法,违反廉政纪律的,经查实后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  (六)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。各地要树立服务促进监管观念,在服务中强化监管,在监管中体现服务。要利用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《兽药管理条例》、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,介绍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禽流感疫苗的安全使用知识,提高畜牧兽医科研、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。提高基层兽医人员规范、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,提高农牧民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。要加大抽检不合格产品、假劣兽药案件、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,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。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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